
本會於114年5月3日上午9時至12時,在本會會館舉辦課程「律師執業之倫理規範:利益衝突」,主講人為許雅芬律師,內容關於律師執業之倫理規範有關利益衝突的議題,並有案例分析,講座並提出個人接案前的利衝查核內容供參。
講座分析實務上常見的律倫爭議類型。其中利益衝突案件在數量上約佔總量26%,為數眾多,但實際處分不重。
首先,講座認為原則上律師均有自行決定是否接案之自由,惟律師職業具有獨立性與高度公益性,應依法執行職務,律師法第34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均明定律師針對特定案件有利益衝突迴避義務不得受任。
其次,講座介紹律師法第34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規定內容,並將利益衝突情形分為:新舊客戶間之利益衝突、律師利益與客戶利益衝突、兩造律師間之利益衝突、數委任人間之利益衝突、曾為特定職務之利益迴避等五大類。嗣後分別就上開五大類型各別說明其規範內容,並就律師懲戒實務上案例,就案件事實經過、懲戒人申辯意旨、懲戒與否的理由及處分結果等一一介紹分享,且就一般執業上較容易被忽略的加以提醒。
最後,就利益衝突查核,講座建議:1.建立案件管理(包含法律諮詢的紀錄)2.合署事務所,務必與同一辦公室律師們確認如何進行或建立利衝查核機制,建議合署律師要讓其他律師知道自己手上案件。並建議於判斷利益衝突時要注意1.律師與當事人之間2.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3.律師與當事人及第三人之間4.同一或實質關連事件(要以原來委任人的立場出發有無相衝突或影響實質利益)等面相。最後,提醒與會者在現在進行的案件搞清楚誰是你的當事人,不能腳踏兩條船、不能告自己的當事人、不能接受對造委任等,如果接了但後來情況發生變化要終止委任,如當事人不欲終止,建議具狀陳報,並以存證信函終止委任及匯票退款。在過去案件,要注意同一或實質關連事件仍受限制之情形。
於課程結束後,與會者提問亦十分踴躍,報告人皆予以回應,研討會圓滿結束。(遠)
